2005年9月10日,盐湖区水政监察大队接到安邑水库举报,有人向姚暹渠内排放污水,并流入到安邑水库中,造成水库水面发黑,并发出臭味。鉴于事态严重,水政监察大队立即派水政监察人员火速赶往现场,调查取证,经过一整天的现场勘察、取证,最后确定污水排放单位是位于安邑水库对面的运城南风洗化分公司,在确凿的证据面前,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由于南风洗化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,且造成严重后果,影响恶劣。盐湖区水政监察大队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,进行行政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。
1、责令其恢复渠堤原状。
2、罚款90000元。
目前,运城南风洗化分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,并恢复了渠堤原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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