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明确规定,凡使用地下水资源的一切单位和个人,都须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。
2005年3月,盐湖区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在对禹都九九浴池、浪淘沙洗浴中心、鸿康浴池进行用水状况调查,并要求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时,遭到这三家营业性取用地下水资源用户的拒绝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水政执法人员多次给其讲解水法规,并多次下通知要求其办理取水许可证,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,这三家当事人一直不配合。
为维护水法尊严,经盐湖区水利局研究决定,对这三家浴池进行行政立案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2005年7月,法院对这三家浴池进行了强制执行,保证了国家费源的不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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