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3月份,盐湖区水利局河道站管理人员在巡逻河道过程中发现,在姚暹渠禹都改造段上的九家石材销售商,将其切割机以及简陋生产工具全部掀到了姚暹渠堤上。在得知这一情况后,盐湖区水政监察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,在调查过程中发现,这九家石材销售商,不仅侵占渠堤,并将生产石材所产生的废水、石渣等排放、抛弃在河道中,影响了河势稳定,妨碍了行洪安全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。
在水政执法人员多次要求这九家石材销售商撤离渠堤无果的情况下,经大队领导研究决定,对这九家石材销售商进行立案查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,分别对九家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,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1、责令其立即恢复渠堤原状。
2、罚款7000元。
目前,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,保证了河道畅通无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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